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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shanxizhihe | 發布時間: 2010天前 | 927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信息報告與分析工作,提升運營安全管理水平,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信息報告與分析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服務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主要險性事件清單見附件)。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達到國務院規定的事故等級的,按國務院規定的等級和分類標準,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報告與分析工作。

第五條  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將信息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每級上報時限不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其中構成特別重大和重大運營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告。

第六條  報告運營險性事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生單位;

(二)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

(三)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已經采取的措施;

(五)對運營造成的影響;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需要協調事項;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對運營險性事件處置的新進展、新情況應當及時續報。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組織設備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單位對運營險性事件開展技術分析,并在運營險性事件發生之日起30日內形成分析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邀請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與技術分析工作。參與專家和專業機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技術分析有關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開展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技術文件、數據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真實還原事發經過,形成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

2)發生經過和處置情況;

3)造成的人員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發生的原因分析;

5)事件整改與防范措施;

6)有關圖文、視頻、音頻、數據等資料。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在形成運營險性事件分析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報告后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每級報送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重大運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較大和一般運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每級報送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對本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變化規律,以及既往運營險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實施效果等進行總結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并及時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匯總分析后,形成本轄區運營險性事件分析報告,于當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逐級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運營單位對運營險性事件進行研判,吸取經驗教訓,制定相應整改措施消除隱患,不斷改進提升運營安全水平。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營單位及時對本單位發生的運營險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安全警示片內容應包括運營險性事件基本情況、主要原因、造成后果、經驗教訓等。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運營安全動態,不定期發布警示案例、情況通報、分析報告,持續記錄、動態跟蹤行業安全態勢,提出行業安全發展策略。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對上一年度行業發生的運營險性事件進行匯總分析,納入交通運輸部運營險性事件案例庫,總結行業出現的共性問題、新問題或可能帶來嚴重后果的問題,組織年度研討,并邀請行業專家參加,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不斷提升行業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